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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输出PDF 打印 E-mail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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