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 免费离婚咨询,婚姻咨询,婚姻法律查询,代理上海离婚、涉外离婚、财产继承案件并有私人侦探为您24小时调查取证
主菜单
首页
新闻动态
离婚指南
财产继承
诉讼常识
涉外婚姻继承
离婚案例
继承案例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网站导航
站内搜索
   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最新新闻
热门新闻
新闻快讯

  本站合作伙伴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为本站提供免费电话法律提供场地和律师团队支持,凡需要法律咨询的当事人请拨打电话021-33197353(9:00-17:30)。如果咨询律师认为需要上门咨询的,请获得确认的当事人带上相关材料在约定的时间到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和指定的律师碰面。由于我们业务繁忙,未预约的当事人不提供接见。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高法新规征求意见 十二种财产将不得查封扣押 输出PDF 打印 E-mail
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次通过报纸和网络就司法解释公开纳谏。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稿共28条,涵盖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动产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了12种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大都是单位和个人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财产。包括:(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六)祭祀、礼拜用品;(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如果国家机关应当清偿的债务列有预算项目的,可以执行其财政性资金;(十二)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意见稿还对禁止执行财产留有变通,即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和生活物品明显超过基本生活所需,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要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予以执行。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认真修改,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公布施行。
  根据以往的经验,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众参与热情一直都十分高。比如:在中国法院网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意见有439条21万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见有702条46万字。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整理归纳,讨论修改,不少正式发布后的司法解释与意见稿相比已是“面目全非”。截至记者发稿时,已经有103名网友在中国法院网上对该意见稿发表看法。
< 上一篇   下一篇 >
 
离婚侦探律师网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
沪ICP备0505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