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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居制度 输出PDF 打印 E-mail
    对于许多感情出现危机的家庭来说,在正式提出离婚前,往往会先行分居。
    分居,既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反省和考虑的时间,让当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该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虑对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种安排;同时,分居的时间、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进而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此可见,分居,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法律上,对于行将离婚的家庭,都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欧美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分居”都有专门的章节,描述其定义、约定其期限,及规范在此特殊阶段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离婚,也可以不要求离婚而仅要求分居,则,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分居令”,判决配偶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或不定期限里分居,在此期间,配偶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并对涉及住房、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关系等问题判决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分居期满后,若双方未重新和好的,无论夫或妻都可以诉请离婚。
    应该说,这种分居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和平地处理婚姻危机,是一种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
    而我国新《婚姻法》虽然对“分居”也有提及,但是内容非常简单,仅在第32条第(四)款写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当然从这一条款中,我们也可以体味到:按照我国婚姻法,法院在判断因分居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掌握2个指标:即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2、夫妻分居应当满2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
一、怎样才算夫妻分居了?怎样的证据能够证明?
    毋庸置疑,如果一方搬迁出原来夫妻共同居住的地点,在外租房或在自有的其他单独成套的房屋中居住,是属于分居,这时,应当提供租房合同或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但是,若当事人限于经济条件或其他客观原因,夫妻双方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即俗称的“同室分居”,该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具体来说,应当证明:
1、双方已经没有性生活;
2、一方不再为另一方做饭洗衣;
3、其他能够说明双方在经济上互相独立,在生活上也不互相抚养照顾的证据。
    当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以固定,此类证据往往是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居多,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承认了一方的观点,则该方就不需要为这一主张再提供证据了。
二、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确定?
     虽然,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实际上是不共同生活了,也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身份、继承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分居期间的相关事项做特别约定的,原则上,就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笔者归纳了以下几项:
1、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随着夫妻的分居,抚养孩子的责任(包括经济上和精力上的)往往落到了一方的头上,对此,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允许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抚养孩子一方应当注意日常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保管,以便诉讼时提交。
2、一方在分居期间的收入是属于自己的还是夫妻共同的?
    根据婚姻法第17条、19条等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该等工资、收入等各项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应当一人一半的。当然,合理的开销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主张要抵扣费用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的消费凭证。
3、若无遗嘱,分居期间,夫妻有权互相继承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然,继承是发生在一方死亡后,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并不很大。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如果个人的资产比较多而复杂的,生前就对自己的身后事早作安排,当万一发生意外时,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并非不吉利,而是可能会避免家庭纠纷,有助于创造和谐的环境。
    而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分居期间,万一一方过世了,根据我国继承法,其名下的个人财产一般归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对于已经感情彻底破裂,且已不存在互相抚养和照顾的分居配偶来说,这样的法定继承原则可能并非当事人真心所愿。因此,通过订立遗嘱,就可以合理合法地规避这样的法定继承原则。
    何况,订立遗嘱另有一个优点是立遗嘱人并不需要和任何人(包括配偶)商量,完全可以自行订立或到律师楼、公证处签署,而且事后可以随时修改(公证过的遗嘱若需修改,也必须公证)。这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和精神。
    总之,分居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殊阶段,明智的人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和自己所爱的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这一时期的规定还不完善,理性的人会聘请专业律师就这一特殊阶段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制作协议,以减少各方今后的争议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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