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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人而言,家庭和事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硬要再在二者之中分一个轻重,可以说家庭是绝大多数人一生中的根本,因为一个人的很多行为都是建立在婚姻家庭之上的。如果某个婚姻不幸破裂,将给其中的人带来物质、精神上的巨大创伤。在不得不选择上法庭解决离婚纠纷的时候,选择一个适合于您的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律师千千万,如何才能找到适合于您的律师呢?是所谓的“大牌”律师,还是吹得天花乱坠、包打赢的律师,还是声称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我们认为做一名出色的婚姻律师,不仅业务知识要全面,实践经验要丰富,而且首先要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高度责任心。没有诚实的人品,多年的执业经验,很难成达到这一水平。以下几个方面是您聘请律师时要考虑的方面:
1.高度的责任心是律师办案的前提。 聘请律师首先要看的就是该律师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律服务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在于专业性,这无须多言;二是在于法律服务结果的无形性,使得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服务的过程比结果还要重要。试想,如果一个律师连约会的时间都不能遵守,法律文书连名字地址都要写错,您还敢把关系您身家性命的大事交给他吗?可以说,一个默默无闻的律师花十分功夫做的案件比一个著名律师花六分功夫做的案件可能效果更好,因为对一个案件投入精力越多,吃的越透,就更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2.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律师办案的必要条件。 俗话说:“嘴上无毛,办事不牢。”律师与医生一样,都是靠专业立身,经验吃饭。连婚都没有结的律师是不能体会到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的微妙变化,感受婚姻生活的种种困惑。而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其对案件处理驾轻就熟,往往一针见血就能抓住事物的要害,其把握案件进程、驾驭庭审变化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都非一朝一夕练就。 3.相当的专业功底是律师综合素质的基础。 专业功底为律师综合素质奠定了基础,使律师不是靠“捣浆糊或和稀泥”来糊弄当事人。专业功底扎实的律师即使处理新类型的业务,也同样高人一筹。专业基础往往可以从该律师的学历、发表的文章或者其代理词等体现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简介中只标明“大学毕业”什么的,而不标明毕业于何院校,就很可能是非正牌科班生。 4.案件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了聘请律师的大致标准。 当事人案件如果属于容易的类型,即所谓“小”案子,就没有必要请大牌律师,而属于大、要、疑案则不宜请“小律师”。另外,当事人的经济、时间精力等具体情况也会对聘请律师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在选择诉讼或其他非诉讼解决法律事务时,各种成本是必须考虑并计算进去。 以上几方面,从正面谈了选择律师要注意的方面,下面是针对在现实中聘请律师的误区,从另外角度给当事人一些参考的意见: 1.大牌律师无所不能吗? 不要迷信大牌律师,大牌律师不一定就适合您,即便和您签了单,他也未必有时间来顾及您的案件,他们有很多徒弟,说不定您的案子只能让他徒弟的徒弟练习手艺,那您就冤死了,不是说徒弟做得就不好,而是因为您花了名牌的价格,却买了件水货。如果律师成了“政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抑或在律协里任某某职务的,更可以肯定:他曾经是被某些群体认同,甚至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律师,并且挂上了头衔,说明他更加成功了,但是,此时此刻的他未必能胜任您手头上的业务,他可能成了批发案件给“小律师”的“律师老板”,他也可能由于“公务”缠身,无暇抽身研究您的案件,又或他已经很长时间疏于钻研律师业务了。 2.“包打赢”的律师要千万小心。 诉讼是有风险的,对于法律这种主观成分占多的学科,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同样的案例即使在同一个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承诺“包打赢”的律师,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迎合、助长当事人求胜的心理,将案子先揽下来再说,然后再找种种借口进行推托,将当事人的潜在风险变成现实,实际他自己才是包赢不赔的脚色。真正负责的律师会将案件的有利和不利情况都客观地为当事人分析,不会为了赚取律师费而挑讼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3.律师费用低的律师不能轻易聘用。 看律师收费,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数额,就得出“贵”与“不贵”的结论。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律师服务结果的无形性,虽然使它区别于市场上的有形产品,但我们知道,同样是手机,有售价高达数千甚至上万元的,也有几百块的手机,在优质优价的原则下,二者还是有共同之处。但笔者并不是鼓吹越贵越好,因为高价不一定优质,只是强调低价必然导致低质。 有的靠低价竞争的律师,往往先把案子揽进来,然后找借口索要您的钱,一笔一笔逼您出血,如果不达到目的,就在服务上大打折扣,让您苦不堪言。 所以,您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从而摸准该律师的“行情”;您可以根据律师的报价,货比三家,当然,律师之间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作风、思路、成本开支迥然不同,收费“档次”也差别很大。 4.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不能信。 有些当事人往往问律师在法院、检察院有没有关系,而有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想法,也吹嘘自己跟法院的某某熟悉,跟检察院的某某是哥们。不可否认,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司法尚未独立,尤其在某些基层司法机构,确实存在一些勾兑律师、捣浆糊的律师左右逢源。但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谈国家宏观的法治环境如何,单就个案而言,吹嘘有这种关系的律师实际上利用了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原理,将当事人“忽悠”了一把。 其实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很多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规定,对于审判权的监督约束也有很多规范意见。退一万步说,如果在诉讼中遭受司法不公,一旦掌握这方面的证据,对方真的是吃不了兜着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