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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的特殊性 输出PDF 打印 E-mail
  我应网友的建议专门写了一篇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文章,但限于篇幅和侧重点不同,还是未能将在中国法院承认台湾法院判决的特殊性做以说明,就此特依据个人的司法实践经验说明如下,供关心的网友参考:

 


  1、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尤其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关系到中国主权问题,大多数的台湾离婚判决很难得到中国法院承认。

 

 

  2、台湾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中华民国字样,如不做更改不可能得到中国法院承认,而台湾法院一般又不愿意因此对作出的判决进行修改,当然实践中也有少数台湾法院愿意给当事人提供无中华民国字样的判决书。

 

 

  3、所有的判决书和相关资料必须经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后,再由海基会经海协会寄至使用城市所在地的中国省级公证员协会(民间机构)进行核准后才可在中国使用。台湾的公证机关有两种,当事人必须找民间公证人进行公证,因为官方的公证人加盖的印章有中华民国字样,不仅得不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认可,而且所有资料必然会被退回台湾,更何况每次的单方在途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往往是经过了很久的时间当事人连必须的资料都没有备齐,这必然导致承认判决时间的延后。

 

 

  4、因为当事人资料没有准备齐就开始申请承认台湾判决,而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是程序性的而且是一次性的审查,所以经常会被中国法院不予承认,此时当事人只能回到开始处重新在中国提起新的离婚诉讼。

 

 

  鉴于以上原因的存在,本律师建议准备承认台湾判决的当事人一般不要申请承认台湾的离婚判决,而是直接在中国起诉离婚,这不仅会为你省去一半的案件受理费(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而且会节约你很多宝贵的时间以及不必浪费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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