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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输出PDF 打印 E-mail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

         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有效期3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

         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3张。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

    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

    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六   上午9:00— 下午4:00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善 意 提 醒

 

  一、翻译单位:

 

  1、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E座

  联系电话; 64325090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

  地 址:南京东路66号702室

  联系电话;63233608

 

  3、 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

  地 址:长乐路191号

  联系电话;64721015

 

  4、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地 址:东体育会路100弄3号

  联系电话; 65877585

 

  二、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是免费提供的。如当事人需要拍照留念,可向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申请服务。

 

  三、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还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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