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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负担抚育费 并不丧失探视权 输出PDF 打印 E-mail
  离婚时未负担子女抚育费,是否丧失探视权?日前,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子女探视权纠纷案。    刘某与张某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2月生一女儿。1998年,刘某向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由刘某抚育,抚育费自理。后张某曾到幼儿园探视女儿,刘某发现后,即以不利于女儿安全和健康为由表示反对,并向幼儿园教师声明,未经其允许任何人不得探视其女儿。自此,张某再未能探视女儿。2002年,张某诉至安阳县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己应当享有的子女探视权。刘某在答辩中称,张某若想探视女儿,需支付50万元抚育费。
  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探视子女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特定权利,故判决刘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九时将女儿交于张某,张某于当日下午五时将女儿交于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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