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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子女应稳妥 对方协助是义务 输出PDF 打印 E-mail
  离婚后,一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往往需要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才能实现。同时,自己在行使探视权时,也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从2003年4月份起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原告张某可将女儿带回自己的住处共同生活(女儿所在学校有集体活动除外),被告王某对原告行使上述探视行为应予以协助。    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儿王慧,现在初中就读。2000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女儿王慧随其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张某常常到女儿所在的学校进行探视。由于原、被告的离婚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损害,加之原告与女儿缺少沟通,今年以来,女儿对母亲的探视表现出不配合,甚至反感,引起了原告的不满。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视权。
  原告张某诉称,现被告拒绝我探视女儿,剥夺了我的探视权,请求法院维护我对女儿的探视权,并确定探视的具体时间、方式,判令被告予以协助。
  被告王某辩称,我并没有阻止原告探视女儿;由于原告的经常探视以及对女儿的不良教育,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她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的影响,故女儿不愿见她,我也没有办法;为维护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有依法协助的义务;但原告应稳妥行使探视权,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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