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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勿忘处理保单
张女士与孙先生结婚期间,孙先生为张女士买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后两人离婚了。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受益人仍然是孙先生。最近,张女士要求变更受益人。于是,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但该保险的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所以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即其前夫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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