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 免费离婚咨询,婚姻咨询,婚姻法律查询,代理上海离婚、涉外离婚、财产继承案件并有私人侦探为您24小时调查取证
主菜单
首页
新闻动态
离婚指南
财产继承
诉讼常识
涉外婚姻继承
离婚案例
继承案例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网站导航
站内搜索
   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最新指南
热门指南
新闻快讯
  离婚案件是离婚侦探律师网主要业务之一,目前占据离婚侦探律师网业务的50%以上。上海目前每年有三万对夫妻离婚,其中通过诉讼办理离婚的有一万余对,涉外离婚的近一千对,是各上海各区法院民庭审案的主要业务。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离婚协议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输出PDF 打印 E-mail
  近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抗辩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及相关利息。
  被告谭品富、游水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梅林镇红金村委会承包果园。1994年1月22日、1996年5月9日,被告谭品富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借款2万元,合计4万元,用途为果园投资,借款到期期限是1998年12月20日。被告两次借款均按约定投资家庭承包的果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品富以果园效益差,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被告游水香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由谭品富收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于今年8月9日诉至赣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查,两被告于1999年10月经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游水香所有,债权债务归谭品富收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品富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承包的果园,所产生的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的离婚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
< 上一篇   下一篇 >
 
离婚侦探律师网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
沪ICP备0505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