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 免费离婚咨询,婚姻咨询,婚姻法律查询,代理上海离婚、涉外离婚、财产继承案件并有私人侦探为您24小时调查取证
主菜单
首页
新闻动态
离婚指南
财产继承
诉讼常识
涉外婚姻继承
离婚案例
继承案例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网站导航
站内搜索
   上海离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私家侦探联盟-台湾律师-涉台离婚-涉台继承
   
最新指南
热门指南
新闻快讯
  由于业务不断发展,本站现招聘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各一名。
  具体岗位要求如下:
  一、执业律师:
  1、有律师执业证;
  2、品德良好;
  二、律师助理:
  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沪籍。
  3、品行良好。
  4、归国人员、英语、日语精通者优先考虑。
  有意者,请与离婚侦探律师网联系E-mail: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父母资助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所有 输出PDF 打印 E-mail
  1996年小梅与李某结婚。2002年,小梅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小梅父母的资助款5万元。后因李某有了外遇,小梅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小梅认为其父母资助的5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此房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小梅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小梅的。因此,这5万元应视为小梅和李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小梅观点没有依据。当然,如果小梅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小梅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 上一篇   下一篇 >
 
离婚侦探律师网2004年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311号(恒城花苑)甲-2202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 传真:021-23010425 值班律师手机:13641762048
沪ICP备0505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