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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陈述通奸隐私 法院判定不侵权 输出PDF 打印 E-mail
  与人通奸的事实在离婚案审理中被证实后,被旁听者传播,当事人赵晨一气之下,以传播者侵害名誉权,告到綦江县法院。近日,法院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据悉, 2002年4月24日,陈刚诉妻子方洪离婚一案,在綦江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数十人前来旁听。
  庭审中,为了论证过错责任在妻子,证人在庭上称,方洪与赵晨关系暧昧,并存在通奸关系,二人勾搭成奸后,方洪的家庭观念开始淡漠…… 此案结束后,旁听者李某将法庭上听来的消息四处议论和扩散,为增强其中的“故事性”,他还添油加醋地作了不少细节上的艺术加工。一时间,有关方洪与赵晨的绯闻,成为当地居民茶余饭后的笑料。
  为此,陈刚和赵晨的关系彻底拉爆,在私下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2002年6月,赵晨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陈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其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失数万元。
  綦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刚在其与方洪的离婚诉讼中,根据证人证言当庭陈述其妻与赵晨有通奸关系的行为,是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构成对赵晨名誉权的非法侵害,遂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赵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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