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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病未告知 丈夫诉离得支持 输出PDF 打印 E-mail
  结婚当天,新娘刘女突发癫痫病,后罗某以刘女婚前隐瞒疾病,没有告知为由,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2004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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