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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梦舟为第一位在台湾有永久居留权和工作权并继续持有大陆律师执照的中国资深涉台律师,熟悉台湾涉陆法律、大陆涉台法律及两岸政策。李梦舟律师十年多前开始在台湾居住并往返于台湾与大陆,是台湾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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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债务属个人债务? 输出PDF 打印 E-mail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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