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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输出PDF 打印 E-mail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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