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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连续分居两年”? 输出PDF 打印 E-mail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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